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(112/03/13 修正)
一、(刪除)。
十、各級行政機關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,情節重大者,由本院及各級
    行政機關依規定議處,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,得予敘獎。